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8-24 09:01作者:执法稽查科 审批人:丁志辉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管局阅读:字体【  

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上下联动,重磅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管店镇某销售点销售无CCC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17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光市管店镇某销售点销售无CCC认证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0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光市管店镇某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户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无CCC认证的“HuaQiShen牌家用燃气灶具”10台、“鸿昌红双喜牌家用燃气灶具”16台。经查,上述商品由当事人于2022年下半年通过合肥某经销商物流配送至店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燃气灶具相关产品强制认证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家用燃气具关乎到千家万户,燃气具均应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对此类违反认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武店镇王某某销售侵权鞋服案

2023年6月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阳县武店镇王某某销售侵权鞋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决定。

2023年6月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凤阳县武店镇王某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仓库中发现标有阿迪达斯、耐克(含飞人商标)、亚瑟士、大鹅、LOUIS VUITTON、纽百伦、阿玛尼等8种注册商标的鞋服商品。经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授权人现场辨认,上述仓库中标有“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标识商品为假冒商品,货值金额合计246.8288万元。经查,王某某自2021年6月开始从福建蒲田采购上述商品,在其经营的微店“潮鞋特卖”和拼多多店铺“本缘商贸3”采取直播带货方式销售。销售范围涉及全国20余省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已涉嫌犯罪,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凤阳县公安局进一步侦办。

假冒知名品牌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触犯刑法规定的,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三、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文具店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及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3年6月13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对徐某文具店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及未经认证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02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7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合肥某大市场购进“奥特曼”外形塑料玩具5个,以11元/个的价格销售4个,截至案发,剩余1个。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儿童玩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威胁到孩子的身体健康。加强儿童玩具质量监管,拉紧儿童玩具质量“警戒线”,为孩子们安全无忧的“游戏时光”加一道保险。

四、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某饭庄使用生虫的黄油制售食品案

2023年6月25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饭庄使用生虫黄油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00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2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的水吧内有一个存放黄油的不锈钢罐,罐内有残存的黄油,感官上该黄油已生虫。经查,该黄油由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从淘宝平台的某烘焙超市购进,用于水吧制作松饼时防止松饼粘黏时使用,每次都提前取出一部分放在罐子中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生虫黄油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开始使用的,当事人使用该黄油共制售了一份松饼,售价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严厉打击破坏食品安全。

五、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7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来安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8.0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根据抽检监测计划,依法对来安县某超市在售的苦荞薄片(生产日期:2023-03-28;规格:270g/袋)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产品由来安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在2022年9月23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该局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在工作生产中,应加强设备人员、原料辅料、生产环境、运输流通卫生管控,同时加大生产环节隐患问题排查力度,杜绝一些可能造成微生物超标的隐患,确保食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六、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梅某农资经营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3年6月2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殷涧某农资经营店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59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阳县殷涧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红牛国际钾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国际”牌复合肥料(N+P2O5+K2O≧40% 15-18-7)抽样送检,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总养分含量、有效磷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从安徽中农化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复合肥料2吨,货值金额6600元,获违法所得1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池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3年7月1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安县池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来安县池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年年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复合肥料总养分、有效磷、钾项目不符合,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从来安县某农资有限公司采购2吨“年年富”复合肥料,货值金额7200元,获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肥料质量事关农民增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销售不合格肥料违法行为的严管重罚,有效督促经营主体提升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理。促进农资市场秩序的有效规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八、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3年7月26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滁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地面垫板上发现外包装上印有“®”、“®”两个注册商标标记的“某牛奶复合蛋白饮品、某核桃乳植物蛋白饮品以及中老年高钙牛奶复合蛋白饮品”。其中“®”已注册成功,“”目前还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尚未注册成功。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4月1日、4月4日、5月7日、5月8日分别生产了5个批次的上述产品,销售总金额为1836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未经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规范合法的经营行为,才能让企业发展得更长久、更好。

九、天长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朱某超市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朱某超市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卤汁花生”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检验结果为“0.104”,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购进“卤汁花生”30袋,货值金额297元,获利29.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山梨酸钾属于食品添加剂的一种,具有防腐的作用。卤制品中不得添加山梨酸钾,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十、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县某食品零售超市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5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全椒县某食品零售超市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没款505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全椒县某食品零售超市经营的野山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对人的损伤很大,可能导致慢中毒,腹泻,呕吐,神经症状,严重时还能影响儿童的智力发育,影响人的消化功能。

十一、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食品经营部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7月21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定远县某食品经营部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6月13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位于定远县定城西大街的定远县某食品经营部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门店内有“藏秘肾宝片”等七种产品,其标签上均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宣传具有增强男性性功能的作用,执法人员扣押了上述七种产品并将之送检。经检验,上述产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物质成分。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据当事人口述其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十二、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县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5月31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全椒县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5月10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经营的“植物伟哥”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上述食品中添加有“西地那非”。另联合公安机关查明,该批涉案物品为合肥市刘某提供,经对刘某处突击检查,现场扣押涉案物品“虫草鹿鞭王”等31种共计16950盒,案值11万余元,经检测上述产品均添加有西地那非。另搜查到刘某用于销售记录用台账本,显示前期相关物品已销往长丰县和全椒县等8家药店及性保健品经营店,货值金额共计5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其中6家药店提起刑事诉讼,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非食品成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对身体危害性大。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