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的函

发布日期:2023-06-13 16:10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滁发改收费〔2023〕129号

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的函》(皖发改价费函〔2023〕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7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的函

皖发改价费函〔2023〕161号

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商请将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职业病鉴定机构依法对职业病诊断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取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为,首次鉴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每宗收费1600元;7人以上(含7人)的,每宗收费2100元。再鉴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每宗收费2100元;7人以上(含7人)的,每宗收费32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中已含鉴定工作中所必须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专家交通费、补助、资料印刷、邮寄、调查取证、日常办公开支等。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职业病鉴定机构对决定受理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应及时通知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当事人在签收职业病鉴定通知书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预先缴纳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三、职业病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申请人要求退费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受理后尚未开展调查取证,或者受理后未按规定时限组织鉴定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申请人提出停止鉴定,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缴费人。

(二)受理后已开展调查取证,但未经专家组鉴定的,申请人提出停止鉴定,所收费用的70%退还缴费人。

(三)受理后已开展调查取证及组织专家组鉴定,并按规定时限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申请人提出停止鉴定,所收费用不再退还缴费人。

四、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因组织鉴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自身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五、职业病鉴定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印发《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17〕315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