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备案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21 08:58作者:特殊食品监管科 审核人 费明武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2年第5号

关于优化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备案事项

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聚焦市场主体关切,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新开办企业(含已取得普通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两件事项,可以同时申请同步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

(一)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新开办企业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平台“皖事通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栏目,提交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省局审批办(窗口)受理后,发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登录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栏目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扫描件,申请登录账号。通过登录账号登录“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后,按照要求提交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相关材料,其中在“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栏目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等扫描件。

二、审批

(一)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办(窗口)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和行政审批全部流程,对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作出准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二)省市场监管局审批办(窗口)收到企业提交的国产保健食品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向备案人发放保健食品备案号和《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三、制证

(一)省市场监管局审批办(窗口)对通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且获得《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的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已备案保健食品名称和备案号。

(二)省市场监管局审批办(窗口)对通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但因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等未在生产许可办理期限内(10 个工作日)获得《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的企业,单独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仅载明“拟备案”。企业在获取《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前,不得生产该品种保健食品。

(三)企业获取载明“拟备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按要求补齐保健食品备案相关材料取得《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后,向省市场监管局审批办(窗口)申请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省市场监管局审批办(窗口)对通过生产许可变更审查的企业,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颁发变更后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已备案保健食品名称和备案号。

(四)省市场监管局审批办(窗口)对未通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发放《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已获得《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和备案号的,依法撤销凭证和备案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