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09 17:11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字体【  

2024年,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食品店以返现方式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案

2024年3月8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定远县某食品店以返现方式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鸡爪进行打包发货,同时向快递包裹内投放印有“评论有礼、全5星+10字好评+晒图、联系客服领取红包”字样卡片,现场发现上述好评返现卡片80张。经查,当事人为提高网店好评率,增加店铺在抖音平台的曝光流量以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定制了4000张上述卡片,并将其随机投放至快递包裹内进行发货,待消费者五星好评并截图发送给客服后,向消费者返现5元现金红包。截至被查获,当事人经营额为277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购消费形式经营者无法与顾客实际接触,因此用户评价的好坏对于顾客选购商品极为重要。当事人以“返现”的形式鼓励、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影响了用户评价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黄湾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4年2月2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凤阳黄湾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8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0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极藻”牌复合肥料的总氮含量、氯离子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收到厂家配送的上述肥料2吨,货值金额5600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养分含量不足,将影响农作物生长,导致产量下降。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力度,让农民用肥无忧,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三、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经营无CCC认证的电动三轮车案

2024年3月22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王某经营无CCC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6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电动三四轮车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门前摆放的2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无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从明光市鑫迎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2辆电动三轮车,货值5000元,尚未售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三轮车实施CCC认证管理,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消费者在购买电动三轮车时,应注意查看产品是否具备CCC认证标志,以保障自身权益。

四、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27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全椒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9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商标“brand”规格型号:TDT579Z电动自行车,经检验,尺寸限值、整车质量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从全椒县某车业店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1辆。上述产品被用于抽样检验没有对外销售,涉案货值金额为20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应认真查阅车辆铭牌、说明书,查看整车相关信息是否与合格证明一致。不购买加装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和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业的健康发展。

五、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某家电家具城销售无CCC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18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光市某家电家具城销售无CCC认证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6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家用燃气灶具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3台“海尔”品牌家用燃气灶具(品名:“海尔”,2台型号JZY-Q63、1台型号JYZ-Q234),未见张贴CCC认证标签,且当事人无法提供CCC认证相关资料。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燃气灶具3台,一直未售出,货值165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对燃气灶具实施CCC认证管理,无CCC认证的燃气灶具,可能导致燃气灶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气、熄火、燃烧不充分等现象,进而引发火灾、中毒等安全事故。

六、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餐饮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3月15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某餐饮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对当事人天长市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已无被抽样批次“芹菜”库存。2023年12月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当事人采购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芹菜中啶虫脒项目实测值:3.96mg/kg,标准指标:≤3mg/kg,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餐饮店属于社区老年食堂,这一处罚让当事人意识到把好食材源头安全的重要性,应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供货商处采购食品,并规范来往票证和工作台账,确保社区老年人的食品安全,全力守护好老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七、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吕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0日,天长市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吕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操作间内正在使用的1壶标称为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锦记蒸鱼豉油(生产日期为2022-05-10,保质期:十八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开展食用监督检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力度,把食品安全做到实处,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和餐桌,营造稳定安全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八、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半塔镇某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2024年3月7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来安县半塔镇某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2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在当事人后厨食品留样柜中发现过期的食品4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0日,保质期为10个月),在一教室内存放食品区域发现已拆封过期的食品1箱(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28日,保质期为120天)。经查,上述过期食品作为供餐菜品均有使用记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九、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洋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3月14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来安县洋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0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专项抽检中,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在售的猕猴桃(购进日期:2023-11-29;数量:5kg)开展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氯吡脲项目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进货时未从供货商处查验该批次猕猴桃的检测合格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

十、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某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4年3月1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全椒某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9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上架销售标题为“云南七草七草缘滇紫草五倍子痔康灵内痔外痔混合痔疮消肉球便秘”的商品,在商品图片上标注有“五倍子痔必治、远离顽固痔疮、不用手术不开刀”等内容。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描述的产品用途与产品外包装说明书上预期用途内容不相符,发布的上述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上有关消毒产品的广告宣传五花八门,甚至虚假不实,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造成市场乱象。本案的查处,对相关违法行为起到震慑警示作用,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22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滁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作出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滁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三间已停用的直播间。经查,该公司在直播间中售卖的产品“易梳彩染发剂”宣称没有添加任何化学物质,与产品标识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直播购物是时下热门的消费渠道,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阅览生活所需的各类用品。然而“流量”不代表“质量”,部分商家在直播销售时“口无遮拦、随意编造”,以期用虚假的商业宣传在竞争时取得有利地位,这种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十二、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3月1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对外宣称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其企业网站的“公司简介”处发布广告“天长市某铝业有限公司...是集铝合金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宣称其为“高新企业”,意图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实力或产品性能产生误解,从而达到提升企业美誉度、粉饰品牌形象、提升其市场认可度和竞争力的目的。这些虚假广告不仅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还会破坏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