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3-11 11:06作者: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2024年“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蔡集新村某门市部使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2月8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全椒县蔡集新村某门市部使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853.3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8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上海青浦绿洲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制造的LDS-1G谷物水分测定仪存在较大超差。在未放入谷物时,在品种P7(籼稻)模式时查看上述谷物水分测定仪,显示的修正值为4.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的规范管理使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计量器具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粮食购销等领域计量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2月6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3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在对某水利及配套工程混凝土试块进行检验,在混凝土回弹法检测原始记录中,未记录3次碳化深度值检测数据,出现计算错误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少数检测公司在开展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检测数据的手段,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或不实的检测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督促检测公司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三、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22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朱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2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经营的卫生室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师机敷方堂”宣传册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为培训内部员工,印制了上述宣传册。该宣传册中有“功效:解表散寒,温经通络。适用范围:用于风寒型感冒...”等文字内容,而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备案信息表标注的预期用途为“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点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医疗器械,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全面整治虚构或夸大医疗器械功效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打击和遏制辖区经营户违法经营行为,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

四、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电气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2024年2月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某电气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7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的型号为KYJY KYJVR的电缆产品的商品属性宣传中标注有“CCC ISO9001”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缆的3C认证的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宣传效果,制作上述宣传标语,广告费用为4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实施3C认证管理的电线电缆产品,消费者选购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时要注意查看CCC标志。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规范电线电缆市场交易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西泉镇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2月24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凤阳县西泉镇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有161只非自有产权钢瓶,现场已充装完成的5只钢瓶无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六、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4年2月7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王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罚款2.36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8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农资产品抽检检测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沃尔田”牌复合肥料(N+P2O5+K2O 18-18-18≧54%)和“极藻”牌复合肥料(N+P2O5+K2O 25-14-6≧45%)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上述复合肥料各2吨,货值金额为1.48万元,违法所得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氮、磷、钾作为促进农作物生长的三大元素,缺一不可,化肥养分含量不足,将影响农作物生长,导致产量下降,同时增加农民的生产成本。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力度,让农民用肥无忧,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七、全椒县市监局查处全椒县某批发部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4年1月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全椒县某批发部销售假冒白酒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违法所得1.3万元,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8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接移送案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购进白酒用于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上述白酒的合法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经对扣押的口子窖五年55箱、口子六年10箱、口子窖十年6箱、古井贡酒5年28箱进行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加强行刑衔接机制建设,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对制假售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八、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仪表厂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4年2月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天长市某仪表厂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厂正在生产加工标有“某”牌注册商标的热电偶产品合格证,当事人未能提供“某”的商标注册证。经查,当事人在未申请“某”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为客户生产加工的仪器仪表产品的合格证上使用“某®”注册商标,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2.0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是对法律规定的违背和对公众的欺骗,严重损害了商标管理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商标的保护力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九、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小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月22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光市小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商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店铺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RIO”黑加仑香橙伏特加味鸡尾酒4瓶(规格为275ml/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9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货值43.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的安全和卫生标准,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

十、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3D防护口罩案

2024年1月2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某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3D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并处罚款9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批次为2022-12-15的3D防护口罩(非医用)1700只。经检测上述口罩“过滤效率”、“防护效果”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跟踪检验,建立产品生产经营记录,防止不合格产品注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