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发布加强烟草广告监管提示:务必做到“五禁止、二不得”

发布日期:2024-02-05 16:13作者:广告监管科 李强 审批人 丁志辉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全市各烟草经营、广告发布单位:

为规范滁州市广告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现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各烟草经营、广告发布单位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过程中作出禁止提示,务必做到“四禁止、二不得”:

一、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二、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三、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五、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六、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各烟草经营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发布广告。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监管力度,对各类违法广告依法查处。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如有发现烟草广告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