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24 15:29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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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滁州市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凤阳县某日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凤阳县某数码冲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市中院提供)

(二)李荣荣与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市中院提供)

(三)雷某某等六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市检察院提供)

(四)王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伪劣产品案(市检察院提供)

(五)滁州市公安局办理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管材案(市公安局提供)

二、滁州市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六)明光市某家电经营部发行侵权存储卡案(市文旅局提供)

(七)安徽某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某水电建设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八)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九)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清水泵”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仲裁确认案(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提供)

(十)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冠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提供)

(十一)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明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十二)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市市场监管执法支队提供)

一、滁州市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凤阳县某日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凤阳县某数码冲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凤阳县某日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被告凤阳某数码冲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9日,同为经营淘宝网店。原告首次在其淘宝店铺使用“丁大师”商业标识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并且一直使用“丁大师”这个品牌在淘宝店铺制作销售卡贴。被告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2年5月7日,两次申请注册“丁大师”商标,商标目前均为有效状态。原告店铺销售链接在未收到被告投诉前,以“丁大师”品牌销售卡贴在淘宝平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原告与被告均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从事卡贴制作销售行业,原告一直使用“丁大师”品牌,被告一直使用“浪漫创意屋”品牌和“创意浪漫DY”品牌。被告注册“丁大师”商标后未实际使用并且以“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当使用其商标权利”为由,于2022年4月1日投诉原告,致使原告店铺链接下架,对原告造成不可逆的损失。被告用合法形式掩盖不合法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属于在先使用“丁大师”这个品牌,在被告取得“丁大师”商标专用权后,被告亦无权禁止原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恶意抢注者通过其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即合法形式为外观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损害了他人正当权益,扰乱了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最终损害公共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对原告店铺的投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恶意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淘宝店铺“浪漫创意屋”的显著位置连续一个月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经济损失赔偿金12000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商标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职业商标注册人应运而生,他们以获利为目的注册商标。经营者明知他人享有在先权利而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并以此作为权利基础投诉他人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是权利人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商标抢注人并获得赔偿的成功案例,为日后有类似境遇的其他权利人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恶意抢注、恶意投诉行为时提供了突破性的解决方案。

(二)李荣荣与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6日,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经核准转让获得第3612756号“仙瑟 CestCa”商标注册人权利,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被告李荣荣经营淘宝店铺“护肤品折扣”,开店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公证取证的方式在李荣荣经营的“护肤品折扣”淘宝店下单了名为“仙瑟益生菌修护液 官方正品 院线 旗舰店 同款”的一件商品,实际付款118.8元。根据公证书记载、所附照片及录屏打印件显示,被告淘宝店铺“护肤品折扣”销售链接包括13种仙瑟品牌产品。经庭审查验,被公证封存的涉诉侵权商品包装盒上带有仙瑟图文商标,包装盒的二维码、数字码标签贴或印制的条形码信息已被撕毁、生产批号信息被除去。涉诉商品包装盒上有关功能、成分信息、使用方法、生产者信息等与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当庭提交的正品商品印制信息基本一致。一审法院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前述涉案淘宝店铺“护肤品折扣”销售的带有仙瑟品牌字样的商品ID自2020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2日的销售数据中,交易成功的订单共1043条,销售金额合计249469.67元。双方均确认涉案淘宝店铺中售卖的仙瑟品牌产品已全部下架。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荣荣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些厂商出于控制市场价格、鉴定商品真伪等目的在产品包装上加贴防伪等识别码。在非厂商的官方渠道销售产品可能不具有此类识别码,此时的销售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要个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列举的六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无法涵盖销售刮码正版产品的情形。只有当销售刮码正版产品构成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时才构成侵权。

在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具体分析。刮码销售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侵权类型,可以从被诉行为是否损害了一方竞争利益、经营者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被诉行为是否正当等方面进行衡量。在诉讼双方具有竞争关系、刮码销售行为损害了对方的竞争利益、刮码销售行为正当性不足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刮码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雷某某等六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新百伦”等注册商标的鞋品,通过微信联系购进,之后销售给袁某某等人,共计109万余元。

被告人袁某某和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袁某某从雷某某处购进上述假冒“耐克”等注册商标的鞋品,由袁某某负责进货和销售,李某某负责填写快递单和发货等,后销售给吕某某、余某某等人,共71万余元。

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冉某某明知是假冒“耐克”等注册商标的鞋品,通过微信销售给吕某某、余某某等人,共13万余元。

被告人吕某某和余某某,明知是假冒“耐克”等注册商标的鞋品,在滁州市琅琊区香 港城店内加价销售,共84万余元。

2023年8月28日,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雷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1月3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十四万五千元,袁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二十九万元不等。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后提出上诉,经检察机关抗诉后,滁州中院改判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四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往往呈现犯罪环节多、犯罪链条长的特点。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的上下线,依法追诉,做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全面惩治。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充分考虑其家庭情况,结合认罪认罚,提出具体量刑建议,既打击犯罪,又体现人文关怀,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被告人不再具有从宽量刑情节,依法增加相应刑期,有力维护司法权威。

(四)王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得非法利益,通过对低价购进的冷冻猪肚假冒知名品牌进行包装后出售牟利。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参与改包活动,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车辆送至南京批发市场等处销售,韩某某在滁州市进行销售。王某甲等人共计销售假冒品牌猪肚一万余箱,价值360余万元。

2021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乙等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出售超过保质期的猪副产品,并从湖南省长沙市向王某甲发货,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为超过保质期产品,仍购进用于改包后出售,后被执法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猪肚1055箱、超过保质期猪耳片120箱、散装猪肚若干,查获尚未使用的品牌包装箱2378张。被告人王某乙累计非法获利31500元。

2022年2月7日,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8月21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韩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零八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五万元不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聚焦食品安全工作,审查起诉期间通过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漏犯,纠正遗漏罪行。本案中,多名被告人为家庭成员,在作用上有明显区分,通过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案人员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既有力打击犯罪,也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办案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支付赔偿金360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实现刑事民事双重惩罚。同时,立足打击犯罪,延伸检察职能,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切实从源头上限制该类行为发生。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坚决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助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五)滁州市公安局办理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管材案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初,滁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接到权利人举报称在滁州市全椒县某厂房内有人生产假冒管材。经多方调查了解,侦查人员很快就摸清了该案的生产、销售脉络。6月15日,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联合全椒县食药环大队和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椒县及南京市统一收网,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公元”牌、“金牛”牌、“保利”牌商标的管材及配件,现场查封制造假冒注册管材的生产线2条。

经查,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南京人王某为获取不当利益,在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杨桥工业园内租某厂房,在明知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厂房内雇佣工人私自制造假冒注册他人商标的管材至案发。王某将其厂房内生产出的大量假冒注册他人商标的管材,通过线下联络南京等地销售商,采取送货上门或者发送物流的形式对外出售,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查明,现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管材成品,价值高达300多万元;王某自2021年07月21日起对外销售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管材价值800余万元,案值特别巨大。

目前该案经法院有罪判决,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管材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犯罪分子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管材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必须依法严惩。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在本案中实现了对生产、销售的全链条打击,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明光市某家电经营部发行侵权存储卡案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3日,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明光市某家电经营部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销售内含戏曲、音乐、影视等作品的存储卡行为。该存储卡内集成大量侵权戏曲、音乐、影视等作品,侵权作品种类繁多且范围巨大。经查,明光市某家电经营部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其发行的存储卡是含有侵权音频、视频内容的复制品,仍然进行销售并牟利。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定性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经核算,本案涉案侵权存储卡共计323张,违法经营额5569元。

2023年10月31日,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323张、并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科技发展,作品载体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相比传统载体,存储卡具有体积小、容量大、制作简单、传播方便等优势。近年来,通过存储卡大量集成戏曲、音乐、影视等作品并销售的侵权行为也呈现多发频发趋势。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力的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更保障了版权传播的正常秩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安徽某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某水电建设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22日,安徽某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请求人,以天长市某水电建设公司为被请求人向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在“天长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杨村镇龙集片区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的挡墙砖,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921910317.3的“一种挡锁砌砖、挡墙、护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销毁已使用和施工现场侵权产品、补偿请求人的维权费用、赔偿请求人各项经济损失。被请求人认为,该工程依据中标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合法采购,被请求人无从知晓所采购、使用的挡墙砖为请求人的专利产品,无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主观故意。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一致,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天长市市场监管局经过审查,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023年3月22日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天长市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诉求。行政裁决后,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又对双方进行调解,就相关赔偿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民生工程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作为政府招投标项目,涉及社会福利的民生工程,竣工日期牵一发而动全身,社会影响较大。针对于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这一争议焦点,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遵循“全面覆盖,等同相同”的原则,依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主要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对于请求人要求销毁已使用和施工现场侵权产品及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请求,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依法予以驳回,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避免浪费,确保工程进度。同时,针对赔偿等诉求,推行先裁决后调解,有力化解了专利侵权纠纷矛盾,避免再次引发赔偿等纠纷,有力的维护了双方利益。

(八)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simon”(第G973048号)商标是SIMON, S.A.U.(西蒙公司)在第9类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属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17年09月14日至 2027年09月14日。国际注册日期2007年09月14日。安徽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与三建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当事人为三建公司承建的天长恒大湖山半岛二标精装修及室外项目供应品牌为西蒙(simon),50G系列的开关插座。合同含税总金额为552630.82元。当事人未完全按合同约定,除供应“simon”牌开关插座外,另外供应了22880只“”牌开关插座。2022年9月21日,经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投诉,被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经查实,当事人供应的“”牌开关插座与西蒙公司“simon”(第G973048号)商标构成近似,违法经营额合计为253694.856元。截止案发时,三建公司未向当事人进行货款结算,无非法所得。2023年5月31日,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安徽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安徽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没收侵权产品,罚款253694.86元的处罚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simon”商标(注册号:G973048)为马德里国际商标,该商标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对中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始终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态度,显示我国知识产权“同保护”大格局。本案发生在政府“保交楼”项目工程中,属于民生工程,侵权假冒商品事关用电安全,势必会带来安全隐患。本案中所有侵权产品均更换为西蒙牌开关插座,有效保障了重大民生安全,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九)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清水泵”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仲裁确认案

【案情介绍】

专利权人王传维认为滁州某有限公司生产的井力达牌单相油浸式潜水电泵涉嫌侵犯其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清水泵”(ZL202120327647.0),于2023年9月7日向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3年9月8日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此案件,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主持调解。2023年10月12日,双方当事人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同日双方当事人就该协议书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滁州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终结后出具裁决确认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具备政府公信力和较高专业水平,由其作为第三方主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有利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然而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后续当事人反悔,拒不执行协议,将极大地浪费行政资源,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同时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通过仲裁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解决了调解协议执行难的问题,强化了行政保护和仲裁保护的有机衔接。

“行政调解+仲裁确认”工作机制,能够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便捷高效和仲裁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优势,也是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

(十)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冠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安徽省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授权,获得第25类商标“”(注册号:28862076)“”(注册号:55026306、“”(注册号:45202602)使用权。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在第25类拥有商标:“”(注册号:63124101)“”(注册号:50978589)“”(注册号:5801739),并在服饰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涉嫌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者混淆,构成侵权。

对于由“”“”两商标组合而成的“”商标是否侵犯“”商标,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该店所使用注册商标组合系所获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组合而成的商标,且已使用“®”进行标识表明其为已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注册商标存在差异,不会让公众产生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因而不构成商标侵权。另一方认为,涉嫌侵权商标“”由“”“”两商标组合而成,与注册商标“”在整体外观样式、布局上具有高度相似性。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构成侵权。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来安县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进行请示,上级部门经过充分讨论后,及时进行了批复。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来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上衣、裤子、鞋子、背包、帽子合计35件;罚款9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公司为了傍名牌,通过拆分重组方式精心复制、模仿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从而打造一个立体式、全方位包围的侵权态势,并通过建立品牌加盟体系,发展更多的人加入此侵权体系进行共同侵权。企图以“合法”“非常完美”手段获取暴利,为自己的产品搭便车,多样化的侵权手段,也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类案件的有效办理,进一步保障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该案是行政机关充分利用层级化案件办理业务指导体系,成功查办案件的典型案例,对于构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商标权利人利益兼得的公正合理保护格局具有示范意义。

(十一)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明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25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称明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其同意,擅自销售侵犯其“梦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提供有梦强商标注册证(第30283552号)以及明光市公安局和明光市桥头镇政府的采购成交公告作为证据。

2023年11月6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无法提供“梦强”注册商标的授权书及相关资质材料,其销售给明光市公安局及明光市桥头镇政府涉嫌商标侵权商品的货值总金额为15917元。

经查明,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917元。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政府采购领域,近年来该领域中商标侵权问题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该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积极回应企业诉求,及时遏制了商标侵权行为,切实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本案也提示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流程、供应商资格条件、产品质量要求等,决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二)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釉面内墙砖案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23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滁州菱溪花园二期安置小区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工地印有“蒙娜丽莎”商标标识的釉面内墙砖涉嫌侵权。2023年4月27日,经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辨认意见,证实该批釉面内墙砖非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也不是其许可生产。

经查,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滁州菱溪花园二期安置小区项目5幢楼的装饰装修工程后。在与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地砖墙砖品牌限定为东鹏、马可波罗、蒙娜丽莎,分包人不得采用上述品牌以外的其他品牌材料。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购进假冒蒙娜丽莎瓷砖656箱,用于承建的项目工程。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釉面内墙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批侵权釉面内墙砖箱,罚款3万多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侵权瓷砖的销售渠道不是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而是通过工程竞标后直接配送到建筑工地。这种销售渠道更加隐蔽,中间环节相对封闭,很难被执法机关和相关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假冒的瓷砖又无法保障质量,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较大安全隐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不仅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更是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瓷砖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