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4-24 15:06作者: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目     录

一、滁州市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业诋毁纠纷案

(二)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网购商品图”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三)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沈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四)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孙某某侵犯著作权、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五)滁州市公安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六)来安县公安局查处侵犯惠普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二、滁州市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七)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查处孙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冬奥作品“冰墩墩”案

(八)天长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查处骆某某侵犯影视著作权案

(九)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销售假冒专利食品案

(十)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十一)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充电器外壳(2018-1)”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十二)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食品案


一、滁州市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4日,飞利浦公司授权南京智浦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制造、销售和分销飞利浦品牌空调机以及在制造的专用配件产品时使用飞利浦商标。安徽智浦公司系南京智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22年8月31日,抖音账号为“恭喜哥的家居生活馆”的用户通过抖音、西瓜视频、快手平台等平台发布一则名为飞利浦空调装置行业最丑人性的视频,视频中出镜人为王某懿,内容提到“这个飞利浦空调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洋牌”“拿一个贴牌空调来赚老百姓的高价、毫无人性”“挖墙脚、挂羊头、卖狗肉,甚至以次充好都会干”等内容。涉案视频发布后,较多网友浏览或评论该视频。

南京智浦公司和安徽智浦公司为飞利浦公司的生产销售商,其认为案涉视频多处内容不实涉及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诉讼主体适格。王某懿为涉案抖音账号注册人且认可涉案视频系其本人所发。该抖音账号与给个面子公司存在平台合作关系,王某懿又是给个面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和新尚居经营部的经营者。因而王某懿与给个面子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给个面子公司、王某懿、新尚居经营部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构成商业诋毁需行为主体和诋毁对象具有竞争关系,客观上应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且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案中,王某懿从事的商业活动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涉案视频显然属于带有贬低性及强烈的感情色彩、表述不完整、不确切、不中立,具有误导性,属于误导性信息。王某懿作为同业竞争者,其发表的被诉信息明显涉及商业推广,在发表时具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从客观上看,被诉言论确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且经网络发布传播影响较广。被诉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第三款规定,王某懿实施了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诋毁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王某懿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酌定给个面子公司、王某懿、新尚居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发布原创视频而引起的商业诋毁纠纷案,法院在审理中对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案涉视频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方式等,都作出了详细说理。通过进一步解释“误导性信息”,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相关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二)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网购商品图”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滁州凡越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与上海笑涵公司签订《电子商务运营技术外包服务合同》及附件,约定由滁州凡越公司为上海笑涵公司提供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上海笑涵公司将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摄影图、模特图、网页排版、文案等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性权利许可由滁州凡越公司使用并基于前述权利获取相应的收益,滁州凡越公司对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合理措施维权。2020年至2021年期间,滁州凡越公司组织拍摄了多款服装的摄影作品,并发布于“笑涵阁旗舰店”等淘宝网店中。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滁州凡越公司发现广州某某公司在淘宝平台经营的网店中大量使用其组织拍摄的摄影作品作为产品宣传图。凡越公司在通过“笑涵阁旗舰店”网店向淘宝平台先后进行投诉共计109次要求侵权店铺更换侵权图片后,广州某某公司仍未停止侵权。后滁州凡越公司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州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万元。

经调查审核,本院认为,可以认定上海笑涵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凡越公司经上海笑涵公司授权有权针对涉案侵权行为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广州某某公司对凡越公司确有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且具有侵权故意,适用惩罚性赔偿。本院根据作品类型、创作难度、商业价值、作品储存和传播成本、侵权行为性质等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4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酌定广州某某公司对凡越公司侵权的摄影作品每套赔偿3000元,即本院在酌定权利人实际损失为2000元每套的基础上进行1.5倍的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的网店摄影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受侵害的情况在当下互联网时代具有普遍性,侵害者对权利人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害成本低、收益高,而通过投诉等手段并不能取得有效的维权效果。网店摄影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易受侵害、难以维权,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是本案要点。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酌定赔偿金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4条进行惩罚性赔偿。真正做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让权利人有激情创作,有底气维权,从而激发创新创作激情,为互联网经济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三)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沈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在滁州市某广场商场一楼租下铺位,2020年5月25日,沈某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该铺位设立图书销售经营点,并雇佣营业员,对外销售图书牟利。2020年6月8日,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接线索后,对沈某某经营的图书销售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图书总计14092册。经鉴定,《流浪地球》等6399册(套)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

2020年6月16日,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将案件移交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审查,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调查。2021年8月6日以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5月30日,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对沈某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31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护童2020”专项行动的7起典型案例之一,系安徽省唯一一例入选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围绕案件事实、定性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等关键问题,在各个环节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最终成功指控犯罪。本案为今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取证、定性等方面提供了借鉴。

一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为同类型案件提供借鉴。检察机关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特征及主观故意两个方面来准确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在客观行为方面,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其销售的图书其中有3705册未经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授权,仍然销售图书,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行为属于发行环节,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在主观故意方面,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主观故意。综合全案证据,可以推定沈某某认识到出售的图书系盗版书籍,具有侵犯他人发行权的主观故意。

二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良好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确保被告人明确知道并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二是耐心释法说理,既要讲明定罪的理由,又要说清楚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和依据。本案中,在承办检察官严谨细致的证据审查下,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三是建立上下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工作优势。树立“两级院一盘棋”思想,凝心聚力攻坚克难。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坚持以基层院为依托,以市院为指导,两级院同步审查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该案的成功办理系在市院统一指挥下,两级院上下一体,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熟悉了解案情、市院法律适用能力强的优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四)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孙某某侵犯著作权、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某得知在互联网上建立影视网站发布广告赚钱的途径,2020年5月,创建了影视网站,该网站只在工信部门进行了备案,并未在公安机关备案。为了提高网站的流量,牟取利益,通过提供网民免费下载和观看影视作品的方式,并在自己的QQ空间、微信公众号和朋友之间进行宣传,以提高点击率。期间,被告人联系广告商在其创建的网站上打广告赚取广告费,还未牟取利益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创建的影视网站中采集影视作品5万余部。其中1128部影视作品未取得相关授权。被告人孙某某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情节严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创建影视网站伦理片栏目采集涉淫秽视频2000余部。经鉴定,其中1401部影视作品为淫秽物品,浏览量达1500余次。被告人孙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6日将该案移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日提起公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和网民规模的扩大,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以互联网技术手段为依托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呈现新态势。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存在如下认定难点,对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非法深度链接严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深度链接一般指设链网站绕过被链接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网站深层页面获取信息内容,违背了被链网站的意愿。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提供视频、小说等浏览、下载等服务,既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权上的损失,又损害其竞争优势,削减了知识产权自身的市场价值,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孙某某利用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仍发布视频链接供网民观看、下载的行为,是以非法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规定。

其二,综合认定网络犯罪中“传播”的概念。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危害结果不同于传统犯罪,其具有受众广、范围大、隐蔽性强、速度快等特点。孙某某所利用的网站是一个开放式的网络平台,其中未经授权的视频1128部和淫秽视频1401部随时可能被网民无偿浏览、下载,且有浏览记录等书证显示该网站并非“僵尸网站”,确有网民浏览过该网站中的视频,证实该网站已实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可以认定孙某某利用网站向不特定的网民“传播”了侵权视频和淫秽视频的行为。

(五)滁州市公安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李某购买牛栏山假酒20箱;3月4日,又在滁州市经开区花园路某公司院内物流仓库查获王某购买的牛栏山假酒197瓶,经过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李某和王某从网上购买进行二次销售的牛栏山假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月14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交至滁州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经侦查,李某、王某均是通过淘宝店铺多次购买假冒牛栏山白酒,并在自己经营的小卖铺进行二次销售。该淘宝店铺经营人为河南商城人李某,李某及其丈夫纪某负责通过淘宝店铺进行销售,湖北武汉的张某、聂某、杨某等人负责进行生产,他们以这种方式将生产出来的牛栏山假酒销往全国各地市的小卖铺,再由小卖铺进行二次销售。

2022年6月,滁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分两路,成功对生产和销售窝点进行抓捕。抓捕现场查扣41件制假设备、36吨各类制假原材料,经查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涉及全国30省168个地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国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受到社会面高度重视,各地开展了多次打假专项行动,该案件是典型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假冒的牛栏山白酒的知名度高、生产销售的数量大、危害广,影响恶劣,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该案件对假冒牛栏山白酒案件生产、销售、二次销售实现了全链条打击,对后期相关案件的侦办提供了典型经验和指导作用。同时,案件中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局多部门联合执法,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形成了假冒侵权违法犯罪打击合力。

(六)来安县公安局查处侵犯惠普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4日,来安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发现位于来安县新安镇一处通过贴标、包装、装盒及销售假冒伪劣惠普牌硒鼓的窝点,经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核实,系违法制售假冒伪劣惠普硒鼓窝点。通过前期侦查,该团伙长期以低价从广东珠海、浙江慈溪等地购得与惠普品牌硒鼓同样造型及款式的其他品牌硒鼓、惠普牌商标、防伪标、型号标后,擅自在工厂内进行加工生产。同时该团伙通过QQ招揽全国客户,收到订单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直接发货,邮寄至全国各地客户手中。因贴标的“惠普”品牌的硒鼓防伪标签、型号标签仿真度较高,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该团伙之间具有老板、销售、工人等多个层级,各层级之间组织架构分明、工人间分工明确,来安县公安局于2022年8月4日立案侦查。

经侦查:2022年3、4月份,李某、叶某合伙生产假冒伪劣的惠普硒鼓,李某招揽叶某的岳父龚某、同乡张某、吴某、陈某、吴某等人,由李某、叶某负责投入资金、联系货源,张某、吴某、陈某负责工厂内的生产经营,吴某负责将生产好的假冒惠普牌的硒鼓邮寄至全国各地进行销售。

2022年8月4日,来安县公安局与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成功将该窝点捣毁,现场查获并扣押贴有“惠普”标牌的成品硒鼓253个,半成品硒鼓2467个、假冒惠普防伪标7786个、假冒惠普包装袋13159个、气泡袋8600个,同时该团伙已向全国20余省份400余县市区销售假冒惠普牌硒鼓2173个,涉案价值3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国内硒鼓行业知名度较高的产品,犯罪嫌疑人使用与惠普品牌字样形状相同的型号标、防伪标签,仿真度较高,流入市场后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将对消费者树立公平、诚信、有序、和谐的市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本案犯罪嫌疑人起意假冒、制假售假,从中获益……无论是初犯、累犯都会受到处罚,案件中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局多部门联合执法,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形成合力惩治侵权行为。

二、滁州市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七)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查处孙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冬奥作品“冰墩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9日,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滁州市万达广场孙某某在从事礼品宝贝机经营活动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北京冬奥“冰墩墩”钥匙扣侵权制品66个。经查,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57元的低廉价格从网上非法进购“冰墩墩”钥匙扣侵权制品66个,并通过运营游艺娱乐设备发行冬奥侵权制品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元,其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2022年8月18日,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没收侵权复制品66只,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与之相关的标志、会徽、吉祥物等知识产权均受保护,不容侵犯。该案的查处,有力的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天长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查处骆某某侵犯影视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接上级移交线索,天长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天长市骆某某传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天长市用户名为“彤彤的小老头”,UID为650636413的用户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大量删减切条、改编合辑视听作品制作短视频并在其运行的账号传播,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多方调查取证、相关部门认定骆某某在B站弹幕平台剪辑传播《潜伏》、《人民的名义》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截止案发,当事人自2020年12月左右至今共获取哔哩哔哩网站报酬约800元人民币。2022 年1月,天长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短视频侵权盗版成本低、危害大,并且频发多发,强化其版权治理是“剑网2022”专项行动的重点领域,该案通过对侵犯短视频著作权违法行为的打击,有效震慑了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版权生态。

(九)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销售假冒专利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7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南谯区某百货店面向老年人销售白酒的行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有60余名老年人正在听取当事人旅游线路宣讲。现场发现有6件“苗王御方酒”、11盒“富贵金龙”鱼造型白酒和38盒“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其中“富贵金龙”鱼造型白酒无标签,“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包装上标注有“本产品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一种修复人体机能补肾壮阳防止阳痿早泄的中药制备方法,专利申请号:2020109009.30.8”。南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5月初以160元/件的价格从贵州购进“苗王御方酒”50箱;于 2021年11月从江苏宿迁以540元/瓶的价格购进三箱共12盒礼盒装鱼造型白酒,产品包装上无任何标签;于2022年6月初通过微信从山东省以12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40盒“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专利申请号:2020109009.30.8,且该专利申请已失效),并通过召集老年人以宣传旅游为名,推销上述产品。

后对两种白酒进行抽样委托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合格。经核实,当事人向老年人推销的上述产品中,“富贵金龙”鱼造型白酒包装上无任何标签;“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标注的“本产品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一种修复人体机能补肾壮阳防止阳痿早泄的中药制备方法,专利申请号:2020109009.30.8”, 专利申请已失效。

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额600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经营假冒专利产品,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和违法所得、罚款2005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养老诈骗、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案当事人推销的产品有“苗王御方酒”、 “富贵金龙”鱼造型白酒和“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等,这些产品,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名称,这符合老年人追求健康长寿的心理。且当事人向老年人推销的是“三无”产品和失效的专利产品,严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打击以养老、销售等诈骗老年人的违法行为,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意义深远。同时,本案的查处有效阻断假冒专利产品流入市场,净化市场环境,从源头到销售环节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十)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6日,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信息,称滁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8月9日在徽采商城销售的鑫博奥家具,侵犯了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鑫博奥”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鑫博奥”商标注册人为安徽博奥家具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11040213号,核定使用商品:家具;文件柜;沙发;金属家具;茶几;桌面;学校用家具;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止。

滁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在徽采商城平台上架了“鑫博奥”的品牌的办公桌、折叠床及茶水柜,并在滁州市南谯区某局采购办公桌椅项目上中标,并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中标明:鑫博奥茶水柜,规格型号09#柚木色2个,单价620元,合计1240元,鑫博奥木质折叠床,规格型号:120#木质架折叠床,9组单价290元,合计2610元,鑫博奥办公桌1405柚木色,规格型号:1405办公桌,9张单价990元,合计8910元,共计:12760元整。但当事人在给滁州市南谯区某局供货过程中,实际上没有提供“鑫博奥”产品,而是在网上采购了其他品牌的办公桌椅。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涉案商品虽没有张贴“鑫博奥”标签,但在采购合同及单据合同上文字明确标明“鑫博奥“字样,构成对商标的使用。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情况下使用”鑫博奥”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琅琊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3000元整的罚款。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销售同种商品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商品交易文书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文字,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给商标专用权人造成了直接损害。当事人明知所购产品并非安徽博奥家具有限公司所生产,而将他人产品作为“鑫博奥”商标权人的产品而予以交付,其结果一方面使商品的实际使用人造成误认,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因其所提供的并非“鑫博奥”产品,挤占了“鑫博奥”产品的市场份额,所提供的产品与“鑫博奥”产品存在着的品质差异,也会给“鑫博奥”产品的商标信誉、商品声誉带来不良影响。此外,对于参加此次投标的其他竞标者而言,原告所采取的手段,非法挤占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的查处对于规范商标使用,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在商品交易文书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强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十一)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充电器外壳(2018-1)”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春于2018年9月4日获得名称为“充电器外壳(2018-1)”(专利号:ZL201830037758.1)的外观专利权。并于2018年12月25日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显示该专利不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缺陷。2022年11月8日,请求人向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天长市某杰电子有限公司外观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在没有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1688网络店铺上架销售外形相似的同类产品,侵犯了其合法的外观专利权,请求我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而被请求人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从颜色搭配、具体结构、文字标识均与请求人外观专利存在差异,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审理,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请求人为涉案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外观专利合法有效,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均用于作为充电器的外壳,属于相同产品。经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比对,两者从“外形上、颜色构成、局部设计”上有一定的相同点:都是长方体、正面颜色构成均为黄黑相间、设计上均有电子显示屏。但区别明显:涉案专利侧边黄黑相间,被控侵权产品侧边均为黑色;涉案专利侧边黑色部分有突出的齿状结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涉案专利显示屏处于中部靠上位置,且文字标识为中英文对照,被控侵权产品显示屏处于产品正中位置,文字标识均为英文;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上侧和下侧的孔洞大小、数量不同。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设计说明,考虑到区别部分的设计特征容易被关注,部分设计与产品功能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被控侵权专利的外观设计为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

典型意义

此案的纠纷源于外观设计,对于外观专利产品来说外观颜值即销量。此类专利产品的特点在于技术含量不高,容易模仿,且流行周期短。此案件虽然案情不复杂,但是涉及产品为民生易耗用品“电瓶车充电器”,产品受众影响面广,双方当事人均希望能够快速处理。此案从受理到结案只用了40天时间,充分体现行政裁决快速、高效保护专利权的优势。同时此案做出的“不侵权”的裁决对于广大外观专利权利人做出了警示,外观设计中局部的区别会对整体视觉产生显著的效果差异,从而使得专利权保护受限。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对于产品可以分割的部分,可以采取“化整为零”的策略,对一些局部的特别设计单独申请专利,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才能全方位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成果。

(十二)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92号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02年9月10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龙口粉丝”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2022年5月10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滁州市南谯区某干货店货架上摆放待售7袋标有“龙口宴”牌的龙口宴粉丝,7袋“晟洋”牌龙口宴粉丝。经查,上述粉丝由河南夏邑县某公司生产,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的原材料不是龙口粉丝特定原材料且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GB/T 19048-2008)规定。该干货店在送货单标注“龙口粉丝”,并以龙口粉丝的名义对外销售,向顾客推销“晟洋”牌、“龙口宴”牌龙口宴粉丝,涉嫌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其销售产品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龙口粉丝”。

最终,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作为食品零售商,以龙口粉丝的名义向顾客销售“晟洋”牌、“龙口宴”牌龙口宴粉丝,实施混淆行为违法事实行为成立。经查,该干货店系首次违法,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该批次产品质量合格,我局未收到相关产品质量投诉,亦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干货店违法经营额较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低。该干货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6】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6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作为我国的传统优势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资源。

本案中,“龙口粉丝”为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品保护范围仅限于山东省烟台市境内的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涉案龙口宴粉丝与“龙口粉丝”有本质不同,却以龙口粉丝名义对外销售。

本案的查处,营造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严厉打击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进行销售、许诺销售、营销宣传等违法行为,保护了非本地区的地理标志产品。充分体现了执法部门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主动性,充分维护了特定地区地理标志的美誉度,为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提供了法律适用参考。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打击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的“李鬼”,警示各生产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借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解、扰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了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更好建立“认牌购物”的消费市场环境提供有效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