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5-23 17:00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字体【  

2024年,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滁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广告案

2024年2月2日,滁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滁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广告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日,滁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中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扩大产品销量,在其天猫平台“荣事达某专卖店”所售商品标题为“【一级节能】荣事达智能小冰箱家用小型双门冷冻冷藏家用出租房用”的页面中,采用图文形式将荣事达冰箱与其他品牌从工艺、质量、售后、电机使用寿命、塑料面板情况、噪音、散热等方面将荣事达品牌与其他品牌作比较宣传,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滁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商家应通过提升自身商品的品质和服务,而不是依靠恶意诋毁同行经营者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部分商家为了吸引眼球,获得更好的销售效果,故意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

二、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4年4月1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光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8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上销售产品存在“好评返现”行为。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店铺综合分,从2024年1月开始发货的时候在快递里放置“好评返现卡”,顾客在收到产品后,编写10字以上好评后截图联系客服,客服向顾客转账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中经常存在“好评返现”现象,违反了诚信市场原则,扰乱了消费环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县某购物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4月3日,滁州市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全椒县某购物中心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6.4元、罚款1078.1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含有被投诉举报的标签标注的鸡蛋。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已于12月17日下架。经查,当事人于11月7日从网上购买鸡蛋标签贴500张,将其购进的散装鸡蛋自行包装成15个/盒的“农家土鸡蛋”并张贴了购买的鸡蛋标签贴。该标签的营养价值部分标有“鸡蛋中含有较多的维生素B和硒等微量元素,可以分解和氧化人体内的致癌物质,具有防癌作用”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家在宣传的时候一定要守法合规,切勿虚假宣传,更不能误导消费者。同时也提醒各位消费者,购买商品不要盲目听信宣传,同时索要相关票据,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四、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南谯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车辆一致性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0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对滁州市南谯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车辆一致性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8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为: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生产的锂电池。现场销售的蓄电池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威牌铅酸电池且已经销售,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时整改。3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复查时,当事人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南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一致性是国家的强制要求,是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以铅酸电池替代锂电池,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依法打击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五、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李某车行销售无3C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4年4月17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光市李某车行销售无3C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6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辆由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淮海”品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型号为HDHE2204879-HHL(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5日,车架号:L4UDYF153P1035800)无CCC认证标志,且当事人无法提供CCC认证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车辆1台,货值金额4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六、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武集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无3C认证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案

2024年4月26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来安县武集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无3C认证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行为,作出罚款102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4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车专项整治中,发现当事人经营部内一辆在售的凯事通电动三轮车无CCC认证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无法提供该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上述电动三轮车是徐州鹏宇车业有限公司制造的型号为S131H-50L的凯事通电动三轮车,货值金额1700元。该三轮车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8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老式蛋糕(糕点) ”(生产日期:2023-12-08)产品,因为上批次生产的蛋糕产品生产结束后未将和面机设备清理干净,导致该批次“老式蛋糕(糕点) ”产品的“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防腐剂超标会对人身健康造成危害,长期大量摄入甚至可能导致急慢性中毒。市场监管部门提示食品经营者要树牢诚信经营理念,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严格依法依规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天长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案

2024年4月25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52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7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线索,依法对天长市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48V20Ah爱玛,批号:2023-02-20 的“玉烨科技”电动车充电器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是人民日常使用的产品,对其严肃处理有利于对各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起到了震慑违法者、教育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良好效果。

九、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丁某卤菜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4月1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丁某卤菜店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4年3月27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天长市丁某卤菜店卤制的卤鹅实施了执法抽检。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的卤鹅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查出罂粟果17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涉嫌犯罪,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长期食用含有罂粟果容易成瘾,会对人体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造成慢性中毒。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触碰到了法律红线,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职能,净化市场环境,坚决守住市场安全底线。   

十、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秦栏镇某食品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3月2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秦栏镇某食品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物品、罚款4.2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外包装标注有洋河系列白酒标识的白酒30箱。经查,上述白酒系当事人通过网络渠道购进,卖家通过某物流平台从南京市发货,货到付款,货款支付均由物流代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进行索证。上述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别并出具辩认书,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245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酒类商品属于食品和日常消费品,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合法企业的品牌形象,也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该案件的严肃处理对于一些违法分子知假售假、重复侵权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

十一、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4月23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刘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4台家用燃气灶具(上海华生电器九厂生产的华生牌3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贵迪电器燃具厂生产的兰贵人1台、光芒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GEMAN®10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采购票据,该批产品货值金额9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对家用燃气灶具的电气安全、燃烧性能、结构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所有类型灶具的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以避免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

十二、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3月15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远县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37.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在该公司的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山东龙成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商标:薪薪,规格型号:MFZ/ABC3型 2A 34B C E,生产日期:2024年02月)32具和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商标:薪薪,规格型号:MFZ/ABC4A型 2A 55B C E,生产日期:2024年02月)14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灭火器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经营者应严格建立进货台账,留存进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定期关注库存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得对外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的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