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滁市监综执罚〔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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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新江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闻新江诊所 |
闻新江 |
当事人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呼吸通口服液42盒(批号231102);小儿速效感冒口服溶液12盒(批号231201);抗601合剂6盒(批号231003);咳喘口服溶液26盒(批号231002);小儿止咳口服溶液14盒(批号231104、231105)。 2.没收违法所得3624元。 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0.4倍的罚款20000元。 合计罚没款23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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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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