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巧掌柜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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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滁市监综执罚〔202440

    滁州市琅琊大王干鲜食品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滁州市琅琊大王干鲜食品店

    92341102MA2NCK1N61  

     

    刘玉萍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本案货值金额为464.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元。

    滁州市琅琊大王干鲜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2元;

    三、罚款3500元;

    四、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罚没款合计3512元。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到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领取《一般缴款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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