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滁市监综执罚〔2024〕20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滁市监综执罚〔2024〕20号 |
南京中宝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南京中宝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 |
342201197852036214 |
肖凤伦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南京中宝智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1000元。 |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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