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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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市监综执罚〔2024〕34号 |
滁州毅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滁州毅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100MA8QFDLN43 |
陈波 |
滁州毅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 |
滁州毅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治疗室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瓶上海二医张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义齿基托树脂Ⅱ型(自凝型)(剩余约60g)和1瓶武汉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药物材料厂生产的牙科分离剂(剩余约495g)。 |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到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领取《一般缴款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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