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毅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发布时间:2024-04-12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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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滁市监综执罚〔202434

    滁州毅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滁州毅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91341100MA8QFDLN43 

    陈波

    滁州毅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

    滁州毅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治疗室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瓶上海二医张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义齿基托树脂Ⅱ型(自凝型)(剩余约60g)和1瓶武汉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药物材料厂生产的牙科分离剂(剩余约495g)。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到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领取《一般缴款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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