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研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滁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市局从2022年12月开始起草《滁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我们对《行政许可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律及规定进行了深入研读。后经多次修改形成初稿,于2023年1月16日,通过市局官网,发布《滁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及市局各科室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依据:《行政许可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
三、基本原则
(一)管理原则。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二)准入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商事登记中介业务。各登记机关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
(三)服务原则。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执业条件。中介机构应按以下规范开展商事登记中介服务:
1.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2.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一次性准确告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3.应当指定本机构所属具体中介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办理委托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业务;
4.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
5.开展商事登记中介服务应当依法遵守的其他相关规范。
(五)人员职责。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按以下规范开展商事登记中介服务:
1.熟悉商事登记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全程电子化登记、提高中介服务便利性、时效性;
2.认真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确保商事登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身份真实、准确、有效、合法;
3.如实、全面地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
4.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获取信息的方式,精简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避免委托人提交重复、无关材料;
5.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办理进度、转达告知补正意见、按时办结具体业务、完整交付办理结果;
6.主动向登记机关明示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身份,接受、配合登记机关指导和管理。
7.具备从事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其他相关能力。
(六)禁止行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2.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定合同,骗取中介费,损害当事人利益;
3.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
4.实施或者协助、纵容委托人实施冒用他人身份、住所、许可等信息进行虚假登记;
5.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6.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7.非法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部门:登记注册局 联系方式:0550-3215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