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30 15:06作者: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组织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凝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力量,打造市场监管执法“铁拳”品牌,查办了一批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案件,对违法违规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殳某销售商标侵权的水泥案

2022年8月29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殳某销售侵权水泥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7.89785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殳某销售侵权水泥的行为展开调查。经查,殳某于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9月9日,使用伪造的《凤阳中都水泥有限公司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单》《珍珠牌普通硅酸盐水泥P.O 42.5合格证》《称重计量单》向凤阳金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水泥554.68吨,货值金额232482.12元,违法所得4470.36元。殳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某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铝含量超标的粉丝案

2022年7月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阳县某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铝含量超标粉丝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中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煮不糊白薯粉丝”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执法人员向凤阳县某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服,要求复检。2022年5月2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煮不糊白薯粉丝”铝残留量仍为不合格。粉丝主要是薯类等杂粮深加工的产品,在粉丝中添加含有铝的明矾可以使粉丝更加光亮,口感更加筋道。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名为“煮不糊白薯粉丝”的产品20箱(40袋/箱),供给庐江县某超市,货值32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某幼教幼儿园违规收费案

2022年9月13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光市某幼教幼儿园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6万元、罚款人民币3.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8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教育机构乱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明光市某幼教幼儿园违规收取茶水空调电费3.48万元、手工画画材料费3.48万元,合计6.96万元。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秋季学期中招收了348名学生,以每生100元/学期的标准,分别收取了茶水空调电费3.48万元、手工画画材料费3.48万元,合计6.96万元。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多收费用。在公示期限内无学生进行退费,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9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史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2年8月3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史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5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1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史某餐饮店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餐饮店自2021年9月营业以来,店内显著位置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同时,对在其店内消费的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消费者,也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截至案发,除3名未成年人举报外,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未接到其他未成年人举报投诉。2022年7月13日晚,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饮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向未成人售酒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孝某百货店面向老年人销售无标签的食品、假冒专利食品案

2022年8月15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对孝某百货店面向老年人销售无标签的食品、假冒专利食品行为进行了查处,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7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面向老年人销售白酒的行为进行了检查。现场有60余名老年人正在听当事人宣讲旅游线路,现场发现6件“苗王御方酒”、11盒“富贵金龙”鱼造型白酒和38盒 “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其中“富贵金龙”白酒无标签,“密宗至宝丸”标注有“专利名称:一种修复人体机能补肾壮阳防止阳痿早泄的中药制备方法”。经查,当事人自行购入上述产品后,以召集老年人宣传旅游为名,推销上述产品。经查询“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标注的“专利申请号:2020109009.30.8”,专利申请已失效。当事人非法经营额600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南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高王某果农资店销售不合格的肥料案

2022年8月29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光市高王某果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0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对明光市高王夏某果农资店经营的肥料进行抽检。经检查机构检验,所检项目中总养分不符合GB/T21633-2020国家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7月5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上述掺混肥料夏某果一共购进3吨,已全部售出,货值9000元,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以真实名称提供商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案

2022年8月26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远县某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以真实名称提供商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5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执法检查中,发现定远县某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电脑中随机调取客户就餐的菜单2份,发现其中1份菜单中有“香酥巢湖刀鱼”的菜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其操作间检查,发现冰柜中有“香酥刀鱼”1袋,标示生产商:无锡汇厨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江苏无锡。当事人冰柜中的“香酥刀鱼”就是“香酥巢湖刀鱼”原料,其目的吸引顾客点餐。当事人的“香酥刀鱼”是从合肥市安徽味之尚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共采购了30袋,实际销售了20袋,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某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净含量不合格的猫牙米案

2022年9月13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滁州市某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净含量不合格的猫牙米行为进行了查处,作出罚款8673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3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滁州市某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量包装抽样检查,抽样人员现场抽检了滁州市某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猫牙米(净含量25㎏,生产日期:2022/05/12)13袋,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2年06月10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送达至滁州市某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议异。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被抽检批次猫牙米98袋,生产成本87.5元/袋,货值金额8673元,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9月14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某康信息咨询服务部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查处,作出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6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长市某康信息咨询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外墙上面标有“普兰茨,胰腺功能不低于10%,是可以唤醒激活的”的广告语,内部悬挂有锦旗“不打针不吃药 平稳降糖有妙方”、“绿色方法效果好 激活胰腺有妙招”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内容,该局执法人员遂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制作上述广告费用为15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县某康健康养生馆从事食品经营、健康咨询服务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16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椒县某康健康养生馆从事食品经营、健康咨询服务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3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全椒县某康健康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着待售的“QK心血康”商品夹带着宣传单,据宣传图片介绍:该产品的核心成分叫做枯草杆菌溶栓酶,也叫做QK纤溶酶。QK纤溶酶有着诸多优势:当今世界最好的溶栓产品、靶向溶栓、活性最高、作用时间最长、最安全,来源于菌枯草杆菌发酵、可通过口服肠道吸收进入血液、安全无毒副作用……;并在经营场所墙壁上悬挂有6块湖北真福医药有限公司获得各种技术成果鉴定书、荣誉证书、授权书等匾牌。当事人无法提供对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医学证明、数字证据和权威机构技术支撑依据。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粮油门市部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2年8月26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粮油门市部经营不合格复合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4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92元、罚款7500 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接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经安徽标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氧化钾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规定,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3月5日,当事人购进“谷粮源”复合肥料50袋,截止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剩余40公斤未售,上述经抽样检测不合格复合肥料货值7500元,违法所得49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9月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移送县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2022年9月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经营的卤菜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卤菜(酱鸡汤、盐水汤、烤鸭汤、卤猪头肉)涉嫌非法添加罂粟壳,因当事人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县市场监管局于同日移送县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并受县公安部门委托将涉案物品送检。经检测,当事人生产经营卤菜检出吗啡成分。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至县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