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一经营者擅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查处

发布日期:2022-01-14 08:36作者: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明东、章兴友来源: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日前,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一起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查,2021年4月,全椒县一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的张某因歇业,与当事人全椒县另一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的丁某协商,将其所有的会员转接到丁某所经营的美容美发会所,并与之签定了会员转会协议。之后张某将其存有会员卡信息包括收银系统的电脑还有小票机等移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接收张某移交的会员卡(卡上含有消费者个人信息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时未征得办理这些会员卡的消费者的同意。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收集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有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