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16 16:35作者: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滁州美昌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等568户企业(名单附后): 

当事人滁州美昌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等568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上述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于2020年4月12日在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发布了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公告,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滁州美昌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等568家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将吊销的企业名单(附后)在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企业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