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1-30 10:32作者:执法稽查科 审批人:丁志辉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组织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凝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力量,打造市场监管执法“铁拳”品牌,查办了一批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案件,对违法违规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电价案

2022年5月18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滁州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制定电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5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收取的滁州某海农机大市场转供电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未执行国家降价规定、违规收取每度电加价0.1元的人工费用,共计多收取滁州市某海农机大市场业主的转供电电费合计332525元。2022年4月8日,当事人向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关于退还电费的情况说明”,已全部退还多收的电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南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姚某油坊生产销售不合格菜籽油案

2022年10月26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长市姚某油坊生产销售不合格菜籽油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没款508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2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散称菜籽油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散称菜籽油中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共生产散称菜籽油40kg,售价为22元/kg,货值金额880元,已经全部售出,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案

2022年10月3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明光市涧溪镇鲁山街道张某经营的粮食收购点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一台SCS-30型地磅未经定期检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2022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地磅仍未检定。当事人在被告知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地磅情况下,不顾整改要求和提醒,仍然使用上述地磅。至检查当日,当事人未能提供检定证书,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0月26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8月30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夫妻保健店”销售涉嫌有毒、有害食品,经对举报人购买的两种商品送检,检验结论显示两种商品均含有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9月22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16种相关商品,共计900余粒,涉案金额约15856元。并立即取样送检,检验结论显示上述商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来安县市场监管局调解,当事人已退还投诉举报人货款2000元,并赔付了7倍货款14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五、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2年11月11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进行查处,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9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的餐厅后厨操作台发现有涪陵榨菜2袋、王致和臭豆腐7瓶、王守义十三香1袋、海天锦上鲜排骨酱1瓶、李锦记锦珍海鲜酱1桶,上述5个品种的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部分食品原料已拆封)。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购进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原料经营食品及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东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2022年8月18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东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4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定远碧桂园翰林苑项目部食堂,涉嫌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经查,当事人为解决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生活问题,筹建了定远碧桂园翰林苑项目部食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6月10日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无证经营5天,非法经营额为4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山泉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案

2022年11月18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远县某山泉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没款1003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9日,按照2022年总局抽检计划,抽检机构依法对当事人2022年8月1日生产的大珠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为15升/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包装饮用水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共生产上述包装饮用水50桶,然后以每桶2.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止,上述包装饮用水已全部售出,涉案货值金额为125元,获违法所得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日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叉车案

2022年10月3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日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叉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安徽某日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场地内正在使用的3辆叉车存在超期未检行为。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超期未检的叉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某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鳊鱼案

2022年10月24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阳县某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鳊鱼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没款8029.7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6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2022年9月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鳊鱼中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执法人员于当是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当场表示认可该检测报告,不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府城某水电材料经营部销售侵权商品案

2022年10月1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府城某水电材料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6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部发现带有“PHILIPS”标识的100W投光灯165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并出据鉴定书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为商标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从上门推销人员的手中订购了上述产品165个,8月初到货,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信息。截至被查获,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产品,货值共231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张某饭店虚假宣传梅鱼产地案

2022年10月3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光市张某饭店虚假宣传梅鱼产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7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店堂大厅内张贴有一张标语为“野生梅鱼 30元/斤”的宣传广告。经查实,当事人店内广告中所宣传的野生梅鱼并非真实野生梅鱼,是当事人从明光市涧溪农贸市场购进,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梅鱼产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鑫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2年10月3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长市某鑫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7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接上级案件交办线索,当事人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过程中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数与实际充装瓶数不符,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的充装前后检查数为86瓶,实际充装数为90瓶,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数与实际充装数相差4瓶。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进行整改。8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充装记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