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8-09 10:25作者: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组织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凝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力量,打造市场监管执法“铁拳”品牌,查办了一批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案件,对违法违规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24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周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现场查扣“美的”“海尔”等6种品牌遥控器11750只,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6月24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周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有“美的”“海尔“格力”“AUX”“TCL”“CHIGO”遥控器外壳4袋,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美的”“海尔”“格力”“AUX”“TCL”及“CHIGO”品牌的授权手续。经查明,当事人仅提供遥控器印字、包装服务,办理了营业执照,现场印制了上述6种品牌标识遥控器(成品及外壳)共11750只。当事人周正林涉嫌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当事人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已涉嫌构成犯罪,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至天长市公安局。 

二、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24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查处,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万元的处罚。

2022年3月8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张某的鱼饵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鱼饵包装袋上印有“全能香”“全能腥”等字样,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实,当事人自2018年11月份在拼多多网上开设鱼得水渔具精品店销售鱼饵。2021年7月下旬请人设计制作印有“贵哥全能香”“贵哥全能腥”标识包装袋,用于包装鱼饵在网店上销售。截至被查获共销售上述包装鱼饵4500袋,销售额20031.14元,获利5000元。另查明,“全能香”和“全能腥”商标由湖南刘志强钓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注册,当事人使用“全能香”“全能腥”作为鱼饵包装标识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南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铜城镇某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7月1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长市铜城镇某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3.75元、罚款5.5万元的处罚。

2022年1月1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2022年1月3日加工完成的100公斤咸狗肉进行食品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食品过氧化值超标,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购进冷鲜狗腿500公斤,购进后将其储存在冷库中,分三批次对其进行加工。通过对当事人原料采购验收记录、加工环节的调查,确认原料购进渠道正规,品质符合要求,在加工过程中未添加任何添加剂。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加工工艺控制不当。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史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2年7月20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史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过期食品行为进行查处,作出过期食品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7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史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盒盒装彩虹糖原果味(生产日期:20191114,保质期:15个月)、5袋袋装彩虹糖原果味(生产日期:20190718,保质期:15个月)。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购进上述糖果,货值金额共计35.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记录及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过期食品,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店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22年6月23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肖某农资店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案,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处罚。

2022年6月9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肖某农资店销售的山东施可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施可丰”牌生物有机肥(N+P2O5+K2O≥5%,有机质≥45%)抽样送检,该批次“施可丰”牌生物有机肥经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品牌生物有机肥共2吨,获违法所得300元,货值金额为3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涉嫌销售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用槟榔制品案

2022年7月7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涉嫌销售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用槟榔制品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没收“口味王®精制槟榔” 140袋,没收违法所得0.03万元,并处罚款6万元的处罚。

2022年4月26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总铺市场监管所、红心市场监管所共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凤阳县府城镇龙兴路“口味王驻凤阳办事处”经营场所,现场发现“口味王®精制槟榔”(金风玉露,30g/袋,标价30元/袋)140袋,上述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食品200袋,已售出60袋,货值金额60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销售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6月15日,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的电梯使用、维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12台电梯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的检验日期为2021年4月6日,且该12台超期未检电梯处于带电载人运行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按要求申报检验消除安全隐患。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管理的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12台超期未检电梯在有效期内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某食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7月2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乐某食品经营部销售添加糖精钠含量超标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2022年5月23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1日的吃嘴面(牛肉味)依法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添加的糖精钠含量超标,判定该批次的吃嘴面(牛肉味)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巍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7月18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光市巍某食品经营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7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明光街道检查时,发现明光市巍某食品经营部店内正在销售印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亚克力立牌11个、钥匙挂件9个。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4日购进上述亚克力立牌15个、钥匙挂件15个。当事人上述行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至案发时,上述涉案商品共计货值为750元,共计违法所得27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勤某食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4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光市勤某食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8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中,对明光市勤某食品店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由河南省多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墨西哥香辣味薯条,该食品包装上印有“这是一包猪饲料”字样,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上述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从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购进,共购进2箱,合计400小包,该食品已售出340小包,货值金额为280元,违法所得23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