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发布日期:2021-02-19 15:04作者:广告监管科 审批人 武军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2020年以来,为严厉打击广告违法行为,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广告领域意识形态安全、聚焦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等热点问题,加大广告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公布如下:

一、安徽省牙博仕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9月,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滁州固德口腔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利用患者脸部治疗前后比对图对其诊疗科目进行宣传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11月,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三、滁州市琅琊区熙龙祥珠宝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宣传单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宣传其1周年店庆活动,广告中有“上海豫园股份集团旗下品牌:亚一金店、老庙黄金、同厂货源 价格更低”等内容,并不能证明宣传的真实性,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比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更优。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6月,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四、牛涛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餐饮店的门头使用“虾基霸烤”用语的广告牌匾,所用字词违背风尚,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10月,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220元,罚款人民币9780元。

五、来安县汊河吴记牛肉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产品包装上以“滁州市著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但该产品此项荣誉已过有效期。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月,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200元。                  

六、全椒县星瑞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服务部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产品展销区宣传展板发布有“国际营养界把羊奶益为:奶中之王”等字样广告;体验授课场所电脑课件中有“羊奶可以缓解糖尿病人症状、减少并发症,长期喝羊奶可以清洗血管,防治血栓”等内容及多段老人现身说法宣称“服用羊奶可以补肾养心肺,护氧化增加人体免疫功能、对肠胃炎有疗效”等广告视频。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5月,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消除影响,罚款 9000元。 

七、明光市文干水产销售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店招门头的电子屏以“销售各类野生水产”字样进行宣传,广告内容涉及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经执法人员查证,该广告为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0月,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八、安徽恒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网店发布含有“儿童口罩一次性口鼻罩”等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1月,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互联网广告,在互联网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64元。

九、凤阳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区位模型图发布房地产广告,将实为民营学校的凤阳县辅仁学校宣传为“九年一贯制公立学校”,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0月,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48600元。

十、定远县远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售楼部内宣传牌发布广告含有“3KM范围内教育机构总数和2018年定远市场住宅成交量以及房产增值”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含有“人民币贬值、房产保值增值”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项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七)(八)项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2020年7月,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5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