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药品和
防护用品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0-01-23 10:46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字体【  

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与预防疫情相关的药品和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营造祥和的春节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良心担当,加强价格管控,积极备货,稳定疫情相关的药品和防护用品价格。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四)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六)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化解消费矛盾。 

(七)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已部署开展全面价格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